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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刘红玲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刘红玲,阎中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李秀云,女性,年龄85。委托代理人王永利,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玲,女性,年龄54。被告阎中群,男性,年龄5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刘红玲、阎中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赵晨红人民陪审员  郝成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