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白瑞、白子发、贺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白某,白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65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人某公司与白某、白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1062843.18元、该款截止2015年1月7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33707.11元及该款从2015年1月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的利息,案件执行费13360元。某公司对于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湖滨南路32号榆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家属院(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榆林市榆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未分割在个人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双灵巷东十四排5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榆林市房权证2006字第002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榆市国用2013第44485号)、及位于榆林市西沙双灵巷东十四排6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榆林市房权证2006字第002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榆市国用2013第44486号)的房产三套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三套,因被执行人白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该抵押房产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白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该抵押房产符合评估、拍卖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