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敏与滁州市鑫盛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滁州市鑫盛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滁州市鑫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花山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刘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刘燕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滁州市鑫盛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鑫盛制造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刘燕春提供了其工资作为担保。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刘燕春向本院提供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荣俊审判员 杨德诚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