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萍与苏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萍,苏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林萍,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苏依云,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萍诉被告苏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林萍承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宋文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