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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萍与苏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萍,苏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林萍,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苏依云,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萍诉被告苏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林萍承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宋文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