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翠与何树生、广东新合铝业新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郭翠,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在重庆市酉阳县,现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华辉,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树生,男,成年人,住广东新合铝业新兴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新合铝业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曹水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翠诉被告何树生、广东新合铝业新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翠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翠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树生、广东新合铝业新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琼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紫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