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邱秋鳌、盛秀荣与盛秀龙、王荣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秋鳌,盛秀龙,王荣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24号原告邱秋鳌。被告盛秀龙。被告王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秋鳌与被告盛秀荣、王荣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秋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秋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邱秋鳌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媛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