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海祥与赵正、徐阿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正,陈海祥,徐阿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祥。原审被告:徐阿娟。上诉人赵正为与被上诉人陈海祥、原审被告徐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按照上诉人递交的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被退回,原审法院以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为由向上诉人公告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公告期满后上诉人赵正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