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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家宽与福建省尤溪丰源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陈家宽,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福建省尤溪丰源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林正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宽与被告福建省尤溪丰源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家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陈家宽负担。代理审判员蔡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周世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