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宋晓辉,男,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文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百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