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肖毛与肖德运、王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毛,肖德运,王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796号原告肖毛,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肖德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妮,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毛与被告肖德运、王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毛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广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