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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闯与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赵超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闯,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赵超德,西安双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惠亮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刘闯。委托代理人王京涛,天津京秀律师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镇新老通唐公路交道口处。法定代表人石文红,总经理。被告赵超德。被告西安双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富源三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吉怀,经理。委托代理人惠亮亮,该公司员工。被告惠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闯与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双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赵超德、惠亮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郭建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