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玉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宝鸡市富方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玉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富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宝鸡市玉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军刚,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富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玉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富方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玉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玉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宝鸡市玉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