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立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立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547号罪犯江立松,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人江立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江立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2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江立松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立松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作宝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