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董军与任江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任江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董军,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被告:任江林,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与被告任江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峻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