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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桂英与薛云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桂英,薛云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赵桂英,女。被申请人薛云琴,女。诉讼代理人薛云九,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申请人赵桂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薛云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桂英述称,薛云琴系其女儿,薛云琴自1998年患精神分裂症,2001年9月离婚后单身至今,2013年薛云琴精神分裂症复发,现在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故申请宣告薛云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桂英为薛云琴的监护人。经审查,薛云琴生于1973年3月9日,户籍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土城头xx号。薛云琴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在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25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43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薛云琴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薛云琴系赵桂英的女儿,薛云琴已离婚、无子女,赵桂英愿意作为薛云琴的监护人。审理中,赵桂英认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上述鉴定意见,并相应将其请求变更为申请宣告薛云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桂英为监护人。本院认为,薛云琴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为鉴定机构所确认,故赵桂英关于宣告薛云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赵桂英自愿作为薛云琴的监护人,且无证据证明由赵桂英监护将对薛云琴明显不利,故本院依法指定赵桂英为薛云琴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薛云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桂英为薛云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高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何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