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常连庆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连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682号原告常连庆,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连庆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要求确认不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常连庆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磊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颜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