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局与绥中县斯隆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绥中县斯隆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绥中县斯隆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绥中县宽帮镇。法定代表人李慧,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与被执行人绥中县斯隆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绥国土罚字(2014)第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查被执行人绥中县斯隆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土地恢复原状部分法院正与绥中县行政相关部门协商统一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行执字第00249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