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旭明与汤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旭明,汤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叶旭明。被执行人汤光强。申请执行人叶旭明与被执行人汤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旭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汤光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旭明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汤光强已履行案款本金172704.77元,尚欠本金427295.2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汤光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6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6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哲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