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单振明与刘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振明,刘淑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16号原告单振明。委托代理人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苹。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振明与被告刘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全部退还原告单振明。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