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王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王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31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韦超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百霖,男,生于1975年1月21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王平,男,26岁,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自愿撤回对王平的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撤回对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