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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复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电力监管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复字第0003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洪奎,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3号楼。法定代表人胡小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该公司法务专员。复议申请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复议申请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洪奎、张智勇,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州宇通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信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文侠、许怀芳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于2014年8月28日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监管办公室发出(2013)云执字第2113、21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限制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格证年审”。该执行行为作出后,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在案件执行中,法院只能针对异议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异议人的施工资格证书不属于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范畴,而是一种国家行政许可。云龙法院要求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限制异议人施工资格证的年审,违背了法律创设协助执行制度的初衷和意义,明显系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3)云执字第2113、21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其施工资格证的年审限制。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辩称,异议人持有的施工许可证是决定异议人的施工等级和能否参与工程竞标的重要依据,是其从事工程施工获取经济利润的重要因素,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异议人将其施工资格证出借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异议人恶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云龙法院的执行行为正确,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州宇通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信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文侠、许怀芳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标的8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相关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该院于2014年8月28日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监管办公室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限制异议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格证的年审(实际是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2015年1月12日,该院作出决定书,将中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另查明,该院在执行中发现异议人在省内外多地区承接电力建设施工工程。该院随后赴各工程发包方,裁定对其应得工程款进行扣留、提取。之后,该院陆续接到部分单位及个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反映上述工程多是第三方借用异议人的电力施工资格证进行挂靠施工,由实际施工人按照工程合同金额向异议人交纳一定比例的挂靠费、管理费。在上述案件的异议审查程序中,异议人对其对外出借施工资格证获取利益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其电力施工资格证出借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用于工程施工,从中获取利益,却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不但违法,更是失信。法院限制异议人施工资格证的年审,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对其恶意逃避债务及失信行为的惩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称:1、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监管办公室发出的(2013)云执字第2113、21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载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这些法律条文均与协助执行措施无关,系适用法律错误。2、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限制其施工资格证年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此规定,即使其失信,法院也只能向电监办披露、告知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是否限制其施工资格年审、及参与招投标,由电监办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法院直接下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电监办协助限制其施工资格证年审,系滥用职权、司法权越俎干涉行政权。3、其施工资格证非可执行财产,也非财产权利。4、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中表明,限制其施工资格证的年审,实际是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这种解释,其不能接受。限制施工资格证年审,是对施工资格方面行政许可的限制,而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是对经济活动的限制。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执行措施。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只有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后,方可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由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向电监办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并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是2015年1月12日。就算该院限制其施工资格证年审并无不当,也应该是在该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院先对其施工资格证采取限制年审的惩戒措施,在经过近五个月的期限后,才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公布的做法明显错误。为支持其复议申请,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执字第2114号执行决定书(复印件)及《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复印件),以证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将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是2015年1月12日。针对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参与招投标、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2、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电力施工资格许可证出借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工程施工,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受到制裁。3、限制被执行人电力施工资格证年审,是其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请求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监管办公室“协助限制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格证年审”的执行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本院复议期间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的非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监管办公室应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检查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及对其是否违法、应否应予延续作出认定。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行为时,都有权要求电力监管机构撤销其许可证。纵观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监管办公室发出(2013)云执字第2113、21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限制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格证年审”的执行措施,其性质实系针对被执行人的非财产权利采取的惩戒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电力监管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该执行行为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何时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依赖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二、维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锐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陈玉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四)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四十条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监管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