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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493号被执行人王金瑞。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金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4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