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传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宋丰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传友,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传友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传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传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传友银行存款13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