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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XX与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266号原告:XX(曾用名陈爱芳),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陈林,经理。被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