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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