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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吕志宗与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61号原告吕志宗。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宗与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