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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建军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891号罪犯张建军,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军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1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9日止。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张建军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