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季与潘虹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强,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强,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监护人:李季,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潘虹,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李季与潘虹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24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洪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