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尚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1082号原告:尚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尚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3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原被告认识时间仅一个月就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为琐事经常殴打原告,为了家庭,原告只是默默忍受,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强迫原告将13万元借给被告的弟弟,至今被告的弟弟仍不偿还借款,夫妻多次为此争吵,并被被告殴打,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负担抚养费用,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3月21日生男孩张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将家中的现金借给其弟弟后,至今尚未要回,导致矛盾激化,2015年3月再次争吵后,夫妻开始分居。原被告有位于八街新房区的房产一处,以及借给被告弟弟的债权等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认识时间短,但婚后已经生活多年,并且生有孩子,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分居时间短,为了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应当给予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以不离婚为宜。家庭的债权,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以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尚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