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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薛某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悔改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朱水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