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云香、梁茶华与谢蒙特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云香,梁茶华,谢蒙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云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茶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蒙特。再审申请人谢云香、梁茶华因与被申请人谢蒙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民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谢云香、梁茶华申请再审称:一、谢云香与谢蒙特的祖母邓彩香系师徒关系。谢云香系将涉案房屋借给邓彩香居住,双方并非房屋买卖关系,若双方确系房屋买卖关系,邓彩香十多年未要求过户不符合常理。一审判决认定谢云香、梁茶华承担安装水表、预存水费等房屋维护修缮义务的事实,亦可以印证涉案房屋系借给邓彩香居住的事实。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同时,又认定谢云香与邓彩香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不当。二、谢云香出具的《房屋出让契约》中所约定的价格背离当时市场价格,且未实际履行,不能成立。三、谢云香因夫妻关系不和,一直向梁茶华隐瞒房屋买卖事宜,梁茶华对此并不知情,原判认定梁茶华对房屋买卖情况知情,不当。四、一审中谢云香除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四份证人证言外,还申请法院向涉案房屋邻居调查该房屋是否买卖关系,一审法院未予调查,程序违法。谢云香、梁茶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谢云香曾于1999年4月28日出具《房屋出让契约》的事实并无异议,该《房屋出让契约》载明谢云香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邓彩香,谢云香及其子梁涛签字确认。谢云香主张其与邓彩香之间系房屋借用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并提交关于涉案房屋系借用的《说明》一份,但经鉴定,该《说明》上邓彩香签字并非本人书写。因此,谢云香与邓彩香之间存在房屋转让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并无不当。至于邓彩香十多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只是未积极向有关单位要求行政登记,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虽然一审判决认定谢云香于2005年花费226元为涉案房屋安装水表并预付200元水费、梁茶华于2009年左右修理房屋的事实,但因谢云香与邓彩香系是师徒关系,谢云香、梁茶华帮助邓彩香办理相关手续、修理房屋符合常理,不能据此否定谢云香出具的《房屋出让契约》的内容。二、《房屋出让契约》已明确载明“谢云香共得售金38800元整,从1999年4月28日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利都归邓彩香所有,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谢云香、梁茶华认为《房屋出让契约》中约定的购房款所约定的价格背离当时市场价格,签订合同双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谢云香向邓彩香出具《房屋出让契约》后,对涉案房屋买卖的价款达成一致,且邓彩香已支付购房款,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谢云香、梁茶华该项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三、谢云香出卖房屋系发生在谢云香、梁茶华婚姻存续期间,梁茶华对邓彩香、谢蒙特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中亦是明知。谢云香一方面主张其一直向梁茶华隐瞒房屋买卖事宜,另一方面又主张因1999年夫妻关系不和,梁茶华对邓彩香居住在涉案房屋不满,为使邓彩香安心居住而出具《房屋出让契约》。既然谢云香称当时出具《房屋出让契约》系为对抗梁茶华的不满,从而使邓彩香安心居住,那么自然应当让梁茶华知道该《房屋出让契约》的存在,否则其出具《房屋出让契约》毫无意义。谢云香前后主张显然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原判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梁茶华知晓谢云香出卖房屋的情况,并无不当。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谢云香、梁茶华若认为涉案邻居知晓案件真实情况的,应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据不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属于法院调查收集的范围。谢云香、梁茶华一审庭审中提出调查取证的要求后,审判人员已对此释明,谢云香、梁茶华当庭并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程序并无不当,谢云香、梁茶华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成立。综上,谢云香、梁茶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云香、梁茶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叶捷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