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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昌惠诉张志铭、唐成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惠,张志铭,唐成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邓昌惠。委托代理人:杨明金,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铭。法定代理人:张勇江。系张志铭之子。被告:唐成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45号。负责人:贺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蕾。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惠诉被告张志铭、唐成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惠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昌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邓昌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易佑福人民陪审员  曹继海人民陪审员  彭秀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