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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陶青平、刘改娣与被申请人韩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青平,刘改娣,韩五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青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改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五彬。再审申请人陶青平、刘改娣因与被申请人韩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青平、刘改娣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申请人存在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陶青平向“韩伍彬”出具的借条虽是申请人所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韩伍彬”即是被申请人韩五彬。原审没有查明被申请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事实及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申请人韩五彬持申请人陶青平的借据提起诉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陶青平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债权人是案外人,原审判决申请人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再审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陶青平、刘改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青平、刘改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