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思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思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57号罪犯徐思璐,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思璐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夜间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16.8分。2015年2月10日交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思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