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付海平与付海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平,付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付海平,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柳城县社冲乡。被执行人付海静,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柳城县社冲乡。申请执行人付海平与被执行人付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海平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27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海静在柳城县社冲乡龙团页岩砖厂的股份,被执行人付海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付海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