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建章与邹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章,邹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杨建章。委托代理人:徐凤,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红旗。原告杨建章与被告邹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建章的委托代理人徐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红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杨建章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各种布类产品交易业务,截止2014年1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8000元,被告写下欠条1份。之后被告归还了部分货款65000元,至今仍余73000元货款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货款共计73000元;2、赔偿原告按货款总金额自2014年1月30日始至生效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于2015年5月29日为5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邹红旗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3年以来素有布匹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14年1月29日,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3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1份。嗣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价款65000元,至今尚欠73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已支付价款65000元的事实,系其自认事实且减轻被告的还款责任,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红旗应支付原告杨建章价款7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邹红旗应支付原告杨建章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违约金(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0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702元,由被告邹红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