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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达庆与易德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庆,易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张达庆被执行人:易德顺关于张达庆与易德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易德顺(身份证号:××)在招商银行东湖支行账户62×××48的存款人民币19914.6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