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玉民、李忠泽等与吴晓平、张永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李忠泽,张洪光,李吉兰,吴晓平,张永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玉民。原告李忠泽。原告张洪光。原告李吉兰。被告吴晓平。被告张永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九路5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民、李忠泽、张洪光、李吉兰与被告吴晓平、张永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民、李忠泽、张洪光、李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民、李忠泽、张洪光、李吉兰负担。审判员  田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