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立苓、仲计芹等与毕中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苓,仲计芹,王艳辉,王智聪,毕中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陈立苓。原告:仲计芹。原告:王艳辉。原告:王智聪。以上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姜刚,兖州谷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中川。委托代理人:王永会,兖州恒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苓、仲计芹、王智聪、王艳辉与被告毕中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苓、仲计芹、王艳辉、王智聪撤回对被告毕中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令涛代理审判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肖玉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崇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