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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锦镟与杨晓玲、卢永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镟,杨晓玲,卢永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杨锦镟,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杨贵攀,男,系原告外甥,住石狮市。被告杨晓玲,女,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卢永瑜,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杨锦镟因与被告杨晓玲、卢永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锦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晓玲、卢永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锦镟诉称,2012年11月间,被告杨晓玲因经商需要资金向其借款30万元,为此,被告杨晓玲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确认债权债务。双方于《借条》中约定“利息2分”。此后,被告仅支付利息到2014年9月。2014年10月,原告多次向被告杨晓玲催款,但均未果。被告杨晓玲、卢永瑜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14年10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付时间明确为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杨晓玲、卢永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原告杨锦镟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二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3、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申请书,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4、《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杨晓玲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DCC历史流水单一份,证明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份。本院认为,被告杨晓玲、卢永瑜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经审查,原告杨锦镟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杨晓玲于2012年11月7日向杨锦镟借款30万元,利息2分,被告支付利息到2014年9月。杨锦镟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杨晓玲、卢永瑜于1987年12月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杨锦镟与被告杨晓玲、卢永瑜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属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纠纷适用的法律。原告与被告杨晓玲之间的借款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杨晓玲偿还其借款,有被告杨晓玲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杨晓玲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关���被告杨晓玲应偿还3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2%,可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上述债务系杨晓玲、卢永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晓玲、卢永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玲、被告卢永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锦镟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晓玲、卢永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锦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杨晓玲、被告卢永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招荣审 判 员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张歆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