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高新梅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0860号原告高新梅。委托代理人叶鹏,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斌,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强、罗敬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梅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梅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新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