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巨野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与杨崇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龙固镇人民政府,杨崇见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巨野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宜国,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杰,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巨野县,系该镇工作人员。被告杨崇见,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龙固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崇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龙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23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审 判 员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刘传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