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辉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55号罪犯陈辉,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宣告以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罪犯陈辉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于2014年6月12日以仓司矫收监(2014)字第002号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陈辉的缓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660-1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09)仓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罪犯陈辉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辉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4.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