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钟玉军与尚尔旻等合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军,尚尔旻,黄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钟玉军,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被执行人尚尔旻,地址九台市公安局家属楼。被执行人黄永庆,地址九台��工农街东山村三组。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钟玉军申请尚尔旻、黄永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九民初字第94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尚尔旻黄永庆应支付申请人钟玉军案款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尚尔旻、黄永庆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九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成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