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5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马三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三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130号罪犯马三勇,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埇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三万元。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宿中刑终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马三勇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三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三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行政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三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三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琳代理审判员 高 晓 云人民陪审员 王 永 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璟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