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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二毛与被执行人杨全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1247号被罚款人杨全力,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二毛与杨全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杨全力以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全力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交付到本院;逾期不交纳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肖俊涛书记员 : 马 腾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1)汝执字第212号被罚款单位: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汝南县梁祝镇。本院在执行安雪申请执行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汝南国家粮食储备库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交付到本院;逾期不交纳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院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