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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蚌埠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蚌埠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葛平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凤宝,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博,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娄,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