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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李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XX,男,汉族,农民。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8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争吵不断。被告于2011年10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周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8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周XX60日内来本院应诉,期满后,被告周XX未到庭。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表、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姚XX、谢XX的证言和本院依职权调查骆XX(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被告于2011年10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现被告下落不明已2年以上,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述龙审 判 员  陈建权人民陪审员  刘芙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姝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