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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埠民初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刘家伟、于云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刘家伟,于云展,刘家亲,杨玉香,潍坊市坊子区亲诚机械加工厂,潍坊丰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埠民初字第682-1号原告杨海军。被告刘家伟。被告于云展。被告刘家亲。被告杨玉香。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亲诚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坊子区九龙街办北流村。法定代表人刘家亲。被告潍坊丰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坊子区九龙街办北流村。法定代表人刘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军与被告刘家伟、于云展、刘家亲、杨玉香、潍坊市坊子区亲诚机械加工厂、潍坊丰益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续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