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36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89年5月2日,汉族。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86年6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