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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36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89年5月2日,汉族。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86年6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军 微信公众号“”